未满18岁孩子的生活费由谁承担?
1. 父母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双方均应共同承担其生活费。具体金额和方式可由父母协商确定,一般以满足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为原则。
2. 离婚后的生活费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3. 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当父母因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如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失踪、严重疾病等,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抚养能力且愿意抚养的近亲属,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其生活费。此外,对于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的父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相关部门有权介入,依法剥夺其抚养权,并安排其他适当人员或机构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失业影响支付赡养费怎么办?
失业对于支付赡养费义务的履行确实可能构成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或暂停该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支付赡养费是实现这一义务的具体方式之一。即使一方失业,仍需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赡养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考虑到失业可能导致收入中断或显著减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通常会兼顾以下原则:
1. 公平原则:既要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支付方的实际经济状况,避免因过度负担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
2. 可执行性原则:判决或调解结果应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即支付方在现有经济条件下能够履行支付义务。
3. 动态调整原则:赡养费数额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支付方经济状况的变化(如失业)适时申请调整。
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 临时困难减免:如果短期内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可以与对方协商暂时降低赡养费金额或延期支付,达成书面协议并报法院备案。若对方同意,可以缓解当前支付压力。
2. 申请变更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当支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抚养子女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降低抚养费。失业虽然不属于长期丧失劳动能力,但如果能证明短期内难以找到工作,可以尝试以此为由申请降低抚养费。
3. 积极寻找工作:失业状态不应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借口。支付方应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尽快恢复稳定收入,确保赡养费的正常支付。
4. 利用其他财产支付:如果支付方有存款、投资收益、房产租金等其他财产性收入,或者可变现的财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用这些资金来支付赡养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失业虽会对支付赡养费造成一定影响,但并不能免除支付义务。支付方应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整、申请变更抚养费、积极再就业以及利用其他财产支付等方式,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相关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未满18岁孩子的生活费主要由其父母共同承担,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或分居时,由取得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相应生活费。在父母无法或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法定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适当人员、机构有责任承担孩子的抚养及生活费。以上规定旨在确保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符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