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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1日 佛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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