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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1日 佛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事实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事实婚姻在农村中经常出现,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

  强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事实婚姻正在逐渐减少。事实婚姻通

  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其夫妻关系被当地公众认可,但是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的一种共同生活的关系和状态。事实上,男女双方都已经符合法定

  的结婚实质要件,主观上,双方自愿并且希望能够共同生活;客观

  上,男女双方有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婚姻居所,有共同生活的

  行为——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可能还有共同的子女,只

  是在形式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局限性,我国

  《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对共态度不一。

  因此在处理因事实婚姻产生的财产纠纷时,因时期的不同而不同。

  目前,我国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在告知补办结婚登记但

  当事人没有补办的,则视为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没有根据《婚姻法》第

  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关系的

  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①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并要求分割财产的,

  应当区别对待: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

  理。因此在解除关系时应该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

  处理财产。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

  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

  理,因此按照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②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

  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

  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离婚

  手续:一是先由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后再通过民政部

  门办理离婚登记;二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

  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因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

  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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