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事实婚姻在农村中经常出现,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
强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事实婚姻正在逐渐减少。事实婚姻通
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其夫妻关系被当地公众认可,但是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的一种共同生活的关系和状态。事实上,男女双方都已经符合法定
的结婚实质要件,主观上,双方自愿并且希望能够共同生活;客观
上,男女双方有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婚姻居所,有共同生活的
行为——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可能还有共同的子女,只
是在形式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局限性,我国
《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对共态度不一。
因此在处理因事实婚姻产生的财产纠纷时,因时期的不同而不同。
目前,我国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在告知补办结婚登记但
当事人没有补办的,则视为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没有根据《婚姻法》第
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关系的
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①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并要求分割财产的,
应当区别对待: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
理。因此在解除关系时应该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
处理财产。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
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
理,因此按照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②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
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
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离婚
手续:一是先由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后再通过民政部
门办理离婚登记;二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
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因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
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