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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举债后离婚债务如何在夫妻间分配?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4日 佛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Tags: 单方举债后离婚债务如何在夫妻间分配?

单方举债后离婚债务如何在夫妻间分配?

1. 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是在单方名义下产生的,离婚时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具体分配比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按照各自财产的比例或平均分担。

2. 个人债务:若能证明该债务系一方个人消费、挥霍或者其他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行为所产生,且另一方对此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则该债务应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单方举债用于家庭生活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在婚姻家庭法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要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不论该债务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夫妻单方举债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况,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支付家庭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即使借款行为仅由夫妻一方实施,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同一司法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单方举债后离婚债务的分配并非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债务的实际用途、性质和双方是否知情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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