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洪菲律师,佛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隐瞒病史主要看其隐瞒是什么病史,如果其隐瞒的是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病史,那该婚姻就是属于无效婚姻,反之是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隐瞒病史能否认定是无效婚姻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隐瞒病史能否认定是无效婚姻
要认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院调查出对方隐瞒的病史,如果该疾病是属于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之内容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会被认定为婚姻无效,那么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及严重的精神疾病。
如果是其他疾病,自然不会认定为无效婚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相关的婚姻效力的认定的时候,是需要按照婚姻法规定来进行才可以。好了以上就是隐瞒病史能否认定是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婚姻宣告无效后子女怎么办
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竞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有人认为,被宜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我们认为,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宜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于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