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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婚姻受到阻碍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年9月6日 佛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Tags: 无效婚姻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婚姻受到阻碍该怎么办

 许洪菲律师,佛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效婚姻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那么,无效婚姻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无效婚姻的种类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无效婚姻处理办法

  1、申请人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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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二、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无效婚姻处理办法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受到阻碍该怎么办?

现在国家提倡婚姻自由,但是有时候人们的婚姻也会受到他人的阻碍,那么在婚姻受到阻碍的时候,有什么解决办法呢国家有什么法律规定呢什么是婚姻自由呢关于这些问题,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婚姻,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虽然现在国家是提倡婚姻自由,但是公民的婚姻还是有可能受到阻碍,那么婚姻受到阻碍该怎么办详情请看下文。

  一、婚姻受到阻碍怎么办

  当婚姻受到阻碍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对方停止阻碍的。如果对方不停止,甚至是使用暴力阻碍的话,对方是有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的。因为我国公民是有婚姻自由权的。

  婚姻自由,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我国《宪法》第49条中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婚姻法》第2条也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受法律的保障,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基本原则。

  二、婚姻自由的分类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结婚自由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婚姻受到阻碍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对方停止阻碍的。如果对方不停止,甚至是使用暴力阻碍的话,可以申请法律帮助。以上就是关于婚姻受到阻碍的时候怎么办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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