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农村夫妻财产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4日 佛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农村夫妻财产权中法定财产权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享有同等的财产分割权,对共同债务亦有平等清偿义务。在约定财产权中,夫妻各自对自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可按自己意志自由行使。

  农村夫妻财产权可依法定或约定取得。在男女结婚后,他们可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他们依约享有约定财产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按法律规定,双方对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即法定财产权。

  农村夫妻财产中法定财产权于婚姻关系消灭时终止。如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时,法定财产权终止。而约定财产权主要在权利主体死亡或双方约定终止时终止。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16003496号 佛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8655359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